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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506号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黄某甲,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某乙,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郑坤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郑玉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