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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70号原告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661号。法定代表人杜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泽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弘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1元,减半收取49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