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单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现留 搜索“”
李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单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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