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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67号

肖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肖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67号

原告:肖某,女,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许某,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肖某诉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