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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2号

谢裕隆、朱建国等与季振波、庚满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裕隆,朱建国,彭桂香,季振波,庚满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谢裕隆。申请执行人朱建国。申请执行人彭桂香。被执行人季振波。被执行人庚满秀。本院在执行谢裕隆、朱建国、彭桂香与季振波、庚满秀侵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陈豪龙

审判员  宫福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