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谢裕隆。申请执行人朱建国。申请执行人彭桂香。被执行人季振波。被执行人庚满秀。本院在执行谢裕隆、朱建国、彭桂香与季振波、庚满秀侵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陈豪龙
审判员 宫福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