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宏发领域花园**2628(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尹婷婷。 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鹏达,身份证住址山西省稷山县。 被告深圳市东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御景华城**** 法定代表人吴伟勇。 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东航网吧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了《火龙对决》的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12月24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网吧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火龙对决》DVD正版出版物的播放过程显示:电影《火龙对决》的出品单位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本片于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权利及发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播映、电视播映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独占性权利),以及维权权利、再许可权利。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第14418号《发行权证明书》亦载明:电影《火龙对决》的出品公司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公司、版权持有人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行公司在发行地区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以及前述权利的再许可权利。 2010年3月31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享有影片《火龙对决》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转授权权利,现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行使,授权期限为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 2010年7月12日,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该公司授予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区域内独家享有电影《火龙对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独家以自己名义对擅自使用上述影视作品的网吧及相关影视作品提供者(不包括港、澳、台)进行维权、制止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 2010年12月21日,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原辉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12月24日,该处公证员张平、工作人员曹德龙及操作人员蔡逢权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御景华城6幢二层的东航网吧,蔡逢权使用公证处照相机对网吧门口进行了拍照,并在该网吧办理了上网手续;公证处工作人员随机选择了该网吧一台计算机,蔡逢权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在桌面上新建名为“东航”的word文档,将页面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网吧电影”,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www1.omov.cn/”,将页面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火龙对决”,点击“搜索”,进入下一页面,在页面中点击“立即播放”,将影片播放过程中的画面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4、返还页面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新三国”,点击“搜索”,进入下一页面,在页面中点击“立即播放”,将影片播放过程中的画面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5、关闭所有页面,将桌面名为“东航”的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张平随身携带的无任何相关内容的U盘中。取证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曹德龙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U盘内的文件及所拍照片刻录光盘,并进行封存。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7653号公证书确认上述操作过程属实。 法庭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以及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火龙对决》进行了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影片《火龙对决》内容虽系画面截屏,但根据播放软件显示的时间,可反映该电影内容是完整的,其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火龙对决》内容一致。 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时,搜索页面地址栏显示“http://www1.omov.cn/”,页面首部有“视联天下视联宽频-欢迎光临东航网吧祝您上网愉快”标题,栏目分类包括“首页/高清/直播/热播/电影/电视剧/动漫/娱乐”等。当庭登陆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1.omov.cn/”,页面显示进入“视联天下视联宽频”网站,栏目分类包括“首页/高清/直播/热播/电影/电视剧/动漫/娱乐”等,并附有“热播榜”,尾部有“关于视联天下”、“了解加盟”、“产品中心”、“联系我们”栏目,以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京I**证100509号文网文(2011)240”等信息;上述页面显示的影视作品无法正常播放。点击“关于视联天下”,进入“公司简介”页面,显示“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致力于为网吧、宽带社区、学校、宾馆等局域网用户提供高品质、卓越用户体验的影视娱乐服务”、“我们从网吧影视市场起步,将云存储、互联网产品模式,结合卫星安全传输技术,率先应用于网吧行业,颠覆了人们对传统网吧影视平台的观念”等信息;点击“了解加盟”,页面介绍了加盟步骤,其中服务授权等级明确了对应服务网吧的数量。 另查,原告因(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7653号公证书支出的公证费用为1000元,该公证书涉及涉案网吧两部影视作品的公证取证内容。原告提交其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原告委托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需支付律师费4000元。 被告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版权声明书、授权书、公证书、《火龙对决》DVD出版物、侵权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综合审查涉案《火龙对决》DVD正版出版物、发行权证明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电影《火龙对决》的出品单位为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维权、转授权权利。经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依次授权,原告依法取得了电影《火龙对决》在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被控侵权电影的播放页面显示的网址以及“视联天下视联宽频”网站关于“网吧影视娱乐平台”显示内容,可以推断被控侵权电影系“视联天下视联宽频”经营者提供给被告使用,由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内播放。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影视作品提供者“视联天下视联宽频”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被告在其经营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火龙对决》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现原告主张此行为未获得其许可,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视联天下视联宽频”提供的涉案电影获得了相应授权,故可以认定上述使用方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申请撤回有关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东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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