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0223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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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0223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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