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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0223号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0223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