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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850号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治奎、钟百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治奎,钟百华,钟沫林,宿福田,段国庆,胡友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董治奎。被执行人钟百华。被执行人钟沫林。被执行人宿福田。被执行人段国庆。被执行人胡友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治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治奎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齐兴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