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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2311号

吴明社与张学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社,王学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2311号

申请人:吴明社。

申请人:王学功。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彭志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明社、王学功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1月22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七方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学功一次性赔偿吴明社医疗费600元。

二、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志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