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张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仲案字(2012)第1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