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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569号

张沛与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沛,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张沛,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仲案字(2012)第1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