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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680-2号

陈国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洪,马东辉,杨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680-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洪。被执行人马东辉。被执行人杨晓红。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东辉、杨晓红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11718.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琼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