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民初字第3554号

李志军与李成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李志军,居民。被告李成方,居民。

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李成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芝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志军诉称,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被告分三次向他借款100000元,并于2011年5月18日为他出具证明条一份。后他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未付。故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成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李成方为原告李志军出具借款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借李志军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李成方2011年5月18日”。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款,被告未付。原告遂于2012年12月3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被告认可借款,表示现在经济困难,故一直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调查笔录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成方向原告李志军借款,原、被告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该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成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李成方偿还原告李志军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以上共计2170元,由被告李成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