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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羊民初字第4756号

成都市兴城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与陈述、北京大爱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兴城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北京大爱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4756号原告成都市兴城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东街178号。法定代表人刘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秋,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乾应,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述。被告北京大爱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法定代表人黄启沅。

原告成都市兴城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建公司)与被告陈述、北京大爱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爱传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城建的委托的代理人李乾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述、大爱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城建公司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给被告陈述,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逾期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大爱传媒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然而原告如期将借款支付给被告陈述后,虽经多次催收,被告陈述均拒绝偿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借款利息4875元,共计1004875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本金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为诉讼便利,按日500元计算至被告归还完所有款项之日),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被告陈述、大爱传媒公司未到庭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证明借款关系和保证关系,以及借款数额、利息、违约金和保证范围;2、收条,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出借的款项。被告陈述、大爱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兴城建公司所举证据予以认可。对原告兴城建公司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兴城建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6月24日,兴城建公司、陈述、大爱传媒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述向兴城建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大爱音乐节导演组人员的工资等欠款,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2年6月24日至2012年7月23日。借款利息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归还,则按应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大爱传媒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两年。该《借款协议》有兴城建公司盖章及法人签字,陈述签名捺手印,大爱传媒公司盖章及法人签字。2012年6月24日,陈述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成都市兴城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圆整。”后因陈述、大爱传媒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兴城建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起诉来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审理中,兴城建公司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违约之日,即2012年7月24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所欠本金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本院认为,兴城建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及《收条》,有三方当事人盖章及签名,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能够确认兴城建公司和陈述之间的借贷关系,且大爱传媒公司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现陈述、大爱传媒公司既未到庭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是否偿还过借款,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陈述尚欠兴城建公司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对于利息问题,《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限为1个月,现兴城建公司要求偿付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4875元,不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按应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现兴城建公司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为自2012年7月24日至实际偿清时止,每天按所欠本金的万分之五的计算,该计算方式不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强制性规定,陈述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对于兴城建公司还要求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明确为诉讼费、公告费和执行中的费用,因执行费尚未产生,暂无法计算,对于诉讼费和公告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协议》还约定大爱传媒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故大爱传媒公司应当按约对陈述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爱传媒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述进行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陈述、北京大爱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成都市兴城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4875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7月24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每日所欠本金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4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44元由被告陈述、北京大爱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丽雅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蓓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