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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33号

姚有钢与王元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有钢,王元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姚有钢。

被告:王元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有钢诉被告王元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有钢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有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有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姚有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祖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