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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路长力与被告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长力,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路长力。被告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纯。委托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长力与被告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长力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长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长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长力承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