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路长力。被告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纯。委托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长力与被告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长力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长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长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长力承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