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吕金来,男。被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来与被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来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金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金来负担。
审判员 郝 海 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