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省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川,四川省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禹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