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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434号

胡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省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川,四川省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禹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