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孙九国。被告窦红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九国与被告窦红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滨
原告孙九国与被告窦红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孙九国。被告窦红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九国与被告窦红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