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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32-1号

唐均国与张雨豪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均国,张雨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32-1号申请执行人唐均国被执行人张雨豪。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2)运城法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唐均国诉张雨豪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30000元,执行费350元。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徐 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