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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4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在丰润区看守所在押。本院在审理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