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在丰润区看守所在押。本院在审理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在丰润区看守所在押。本院在审理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