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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180号

刘瑞芳与魏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刘瑞芳,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被告魏秀荣,女,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芳与被告魏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瑞芳承担。

审判员  牛建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