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刘瑞芳,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被告魏秀荣,女,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芳与被告魏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瑞芳承担。
审判员 牛建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