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42号
原告:吕顺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定洲。
被告:李光宽。
被告:郑松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顺凑诉被告李光宽、郑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顺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