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17-3号
原告:李建利,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
委托代理人:刘彩玲,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健逢,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利与被告胡健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对被告胡健逢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纬一街某小区X号楼X号建筑面积为241.6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担保人X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路195号,建筑面积为141.35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担保人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路195号,建筑面积为141.3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娜娜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