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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陵民初字第437号

刘付岩与于焕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付岩,于焕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刘付岩,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焕新,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岩与被告于焕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付岩负担。

审判长  马建新陪审员  刘丰军陪审员  石 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