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刘付岩,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焕新,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岩与被告于焕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付岩负担。
审判长 马建新陪审员 刘丰军陪审员 石 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