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旅民初字第114号

大连瑞雪冷冻机有限公司与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瑞雪冷冻机有限公司,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大连瑞雪冷冻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连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峰,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瑞雪冷冻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三高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瑞雪冷冻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后为402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5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