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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41号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党某某。被告方某某。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党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雪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