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41号原告党某某。被告方某某。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党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雪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