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时林栋,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富平县腾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雷创雄,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不详。第三人时林林,男,现年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林栋诉被告富平县腾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林栋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林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林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1425元,退回712.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红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