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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74号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诉被告朱容揿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立评,系该社主任。被告朱容揿,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中牛市街7号。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诉被告朱容揿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本院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