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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045号

杨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劳动工资9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履行9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