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郫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兆桂。辩护人杨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兆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真、张珏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兆桂及其辩护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严兆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H88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7线由都江堰朝成都市方向行驶至郫县郫筒镇成灌西路体育场路段时,因处置不当造成车辆侧滑后,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兆桂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兆桂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调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兆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兆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兆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无辩解意见发表,最后陈述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兆桂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严兆桂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严兆桂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严兆桂积极赔偿,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严兆桂从轻处罚。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了死者亲属出具的收条,拟证实在案发后,被告人严兆桂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严兆桂通过其亲属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了死者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严兆桂的供述;证人王某某、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严兆桂的挡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严兆桂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收条等证据在案为证。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被告人严兆桂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兆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兆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兆桂犯罪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兆桂在归案后,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亲属的书面谅解,且被告人严兆桂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被告人严兆桂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兆桂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严兆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兆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