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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078号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78号

原告:侯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侯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