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78号
原告:侯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侯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来源: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78号
原告:侯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侯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