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福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边德铭被告米务关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边德铭诉被告米务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建国
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斌 搜索“”
边德铭与米务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福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边德铭被告米务关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边德铭诉被告米务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建国
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