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核稿人意见局领导批示院领导批示抄送拟稿时间:2013.2.22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36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永双,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55。
被执行人:珠海市奇兵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珠香法执字第36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市奇兵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号为7271482、商标名称为爱婴宝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被执行人珠海市奇兵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号为7510444、商标名称为奇兵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奇兵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号为7271482、商标名称为爱婴宝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奇兵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号为7510444、商标名称为奇兵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陈强
代理
审判员张念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伟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