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宏武。被执行人张翱。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宏武、张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2)围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宏武、张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宏武、张翱在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每人每月2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王立娟
审判员 朱立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