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79号原告石伟,女,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董春明,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伟诉被告董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190.00元,由原告承担2,095.00元,退回原告2,095.00元。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