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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079号

石伟诉被告董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伟,董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79号原告石伟,女,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董春明,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伟诉被告董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190.00元,由原告承担2,095.00元,退回原告2,095.00元。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