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峰,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化民,男,193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宁光明,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王伟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化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伟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伟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