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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41号

王伟峰与王化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伟峰,王化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峰,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化民,男,193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宁光明,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王伟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化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伟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伟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