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监字第1号
原审
原告:孙全娟,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
原审
被告: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阳市春江街道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郎梅根,村主任。原审原告孙全娟诉原审被告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源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富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2)杭富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书已实际认定原审(2006)富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案件为虚假诉讼案件,原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罗 鑫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