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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11号

余某与赵某民生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2
公开日期
2015-10-3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道珊,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马开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