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道珊,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马开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