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羽 更多数据:
王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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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