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南民初字第488号

王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王某。

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