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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行执字第97号

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执行杨克发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杨克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阳行执字第97号

申请人: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贵鹏,镇长。

被执行人:杨克发。申请人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杨克发农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2012年9月19日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作出(2012)定水征字第28号征收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及《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纳2012年生产性费用共计194元。该通知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费用义务。后经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杨克发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遂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作出(2012)定水征字第28号征收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定水征字第28号征收通知书;

二、限被执行人杨克发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生产性费用194元;案件执行费50元;

三、被执行人杨克发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宋安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世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