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礼智申请执行张礼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智,张礼成,何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张礼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龙镇。被执行人张礼成,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上路。第三人何洪珍,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龙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礼智与被执行人张礼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礼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礼成与第三人何洪珍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礼成与申请执行人张礼智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张礼成与何洪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债务应视为张礼成与何洪珍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何洪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洪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礼智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赵 玺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嘉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