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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县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魏秀波与秦治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波,秦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魏秀波,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秦治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魏秀波与被执行人秦治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秀波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后,2012年11月19日依法划拨秦治勇银行存款4000元,魏秀波于2013年3月5日领取该标的款,魏秀波应受偿金额为110000元及利息,魏秀波尚未受偿金额为106000元及利息。经对秦治勇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秦治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治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