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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81号

张小凡诉秦晓红、张轩、周晓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凡,秦晓红,张轩,周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小凡。委托代理人冉劲,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晓红。委托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轩。第三人周晓燕。委托代理人张新。

原告张小凡与被告秦晓红、张轩、第三人周晓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张小凡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凡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潘 苏 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扎西央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