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小凡。委托代理人冉劲,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晓红。委托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轩。第三人周晓燕。委托代理人张新。
原告张小凡与被告秦晓红、张轩、第三人周晓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张小凡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凡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潘 苏 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扎西央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