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4号
原告:顾忠良。
被告:韩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忠良诉被告韩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忠良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婵娟 更多数据:
顾忠良与韩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4号
原告:顾忠良。
被告:韩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忠良诉被告韩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忠良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