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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64号

顾忠良与韩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忠良,韩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4号

原告:顾忠良。

被告:韩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忠良诉被告韩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忠良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