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新催字第22号
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祖良。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40200051/22771438,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28日,出票行为浙江新昌农村合作银行,出票人为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逸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杭州万运精拔钢管有限公司、上海航头燃料储运有限公司、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浙江亚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伯灿
审判员 杨伟东
审判员 梁永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