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57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地址: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霞海路1号。负责人黄成智,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福林,系该社职员。被告谢永节,男,汉族。被告杨小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诉被告谢永节、杨小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柏求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黄 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