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13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华,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华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辰
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