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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唐宗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唐宗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35号。

负责人:易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新民,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唐宗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03-1号。

法定代表人:韩成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被告唐宗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唐宗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698.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唐宗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698.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胡玲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