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乔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白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