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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53号

高华苓与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华苓,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高华苓,工人。被执行人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56471121-1。法定代表人林黎勇,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高华苓与被执行人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部分受偿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车发强